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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8章 第四十六回 郗仁公私顾 谋得……7

书名:叶飘何方 作者:黔墨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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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48章 第四十六回 郗仁公私顾 谋得……7

第四十六回 郗仁公私顾

谋得丽人亲7

他们有了钱,房子盖得最气派,家里人走出去,穿戴最气派,家里更是彩电、音响、摩托车一应俱全。没事时,他们就骑着摩托车在村上横冲直撞,招摇过市,或邀请狐朋狗友大吃大喝,吆五喝六,耍尽威风,造成群众的厌恶心理。

如果是劳动所得,当然无可非议,但都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得的。这叫群众心里能平衡吗?他们不仅不关心群众,带领村民致富;反而想方设法揩他们的油!这能让群众安居乐业么?

那么,造成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群众利益的根源在何处呢?除村民的憨厚、管理的松散,还有一个用人的问题。有的乡镇领导人,因近几年来,农民的税费难以征收,就采用“恶人治村”的办法。故意挑选那些“泼皮无赖”、“流氓地痞”来当选干部。这些人原本就劣迹斑斑,野蛮霸道,专横成性。群众本来就不满,在其一上任,就更加不可一世,利用职权巧取豪夺,侵吞群众的利益,更弄得乡村鸡犬不宁,一遍恐怖。

当记者同一位乡里的领导探讨农村问题时,问道:“胡书记,为什么要把这样的人拿来当干部?”“不用这样的人当干部,农村的各类税费和摊派提留就收不上来。这叫一物降一物。”“但这样一来,他们的品质原本就坏,再给他当个官,可不就更助长了他们的霸气么?不影响干群之间的关系,影响安定团结么?”“然农村的各类税费和摊派提留收不上来,那才是个大问题呢。你不知道,村干部的工作嘛,就是收取各种税费和摊派提留。至于他们的违法问题,自有法律机关来处置。”一番话,记者反而没话可说了。

而实际上,法律对他们来说,却是最大的漏洞,惩治村干部的经济犯罪可以说,是无法可依。据有关部门反映,查处村干部经济犯罪有“三难”:一是主体身份难以认定。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它不属于国家一级的政权机构,但又行使着一定的权力,所从事的活动往往具有公务性质的特征。村干部是否属于“国家公务人员”,无明确规定。同时,村干部负有管理村集体经济的职责,不同于公司、企业等商业性组织人员,能否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条、二百七十二条所列“其他单位人员”,法律没明确。二是涉嫌罪名难以确认。因为村干部主体身份难以认定,导致村干部经济犯罪涉嫌罪名难以明确。村干部经济犯罪一般表现为巧取、侵吞、骗取或挪用村集体财物或者奖金。《刑法》修改后,贪污罪、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限定为“国家工作人员”,村干部不在此列,而且,连职业侵占罪或挪用单位资金罪也难以认定。三是主管机关难以确定。《刑事诉讼法》修改后,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调整为“国家工作人员职业犯罪”,对村干部经济犯罪无权管辖。村干部经济犯罪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。而《刑事诉讼法》也未明确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的管辖权。实践中,公安机关也的确没有担负起对此类案件管辖职责。村干部的权力管制成了真空,而导致无法可依,无人管辖的局面。

那么,就真的没有办法和对策了么?不!应该说有。比如:实行公务公开,尤其是财务公开。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,成立一个由群众直接推选的监督组织——监督协会,按月或按季度审核村里的公务,尤其是财务的执行情况,堵住村干部的灰色收入的来源,控制他们多吃多分多占。同时由全村的群众直接选举,既顾全大局,又关心村民,为村民谋福利的能人当村官。且何时不满意,皆可直接摆免,重新直接选举村官。而不是由上级领导按自心愿来挑选村官和何时也可随自心愿的更换。

当然,群众必是选举自己喜欢的人当选。谁欲当村官,或稳保村官的职位,谁就得须接近群众,倾听群众的呼吁,关心群众的疾苦,为群众谋福利。这样,干群之间的关系,自然就融洽了。农村基层工作也就好搞了,群众凭劳动致富的劲头更足了,农村社会也就稳定了。

郗仁得到这篇报道,如获瑰宝。在整个下午的上班时间,除了搞不得不及时的处理的事外,都在详细的品研报道中的内容。下班后,随便吃了些东西,就往赖才珅的家里去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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